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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乡市监分局接群众举报,对金乡镇一塑模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内有一台“土制”简易升降机,处于开电运作时的状态,内有轿厢、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2t)、起降高度2层,无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
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定种类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简易升降机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展开调查。
简易升降机,即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等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链条或液压油缸等部件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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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正规简易升降机不但要求生产厂家和操作人员均有资质认定,在安装完成后还需检验中心工作人员检验合格,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一台规范的简易升降机需要投入约6万元左右,而私自组装的简易升降机只需约2万元。因此,尽管“土制”升降机隐患重重,目前仍有个别企业贪图其价格低廉,代替正规货梯或简易升降机使用,给安全埋下了“定时炸弹”。
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操作培训及法律知识,有些厂家还常常让载物升降机变成载人电梯,甚至在井道内安装升降作业平台、电动葫芦等提升机构,进一步加重了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安全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企业追求安全的目标应当永无止境。只有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岗位责任,真正把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有坚实基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长远、健康发展才能够真正得到保障。各单位新安装特种设备前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检查部门,并在检验合格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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