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刘平凡:“”上的五金零件≠散件

时间:2023/09/29 10:56:34   作者: 小九直播官网app下载-花洒系列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发达,网购成为全世界的大趋势,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联系着全世界的商家和消费者,甚至有人说,“在电子商务平台里面,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买不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早已过了那个只销售电器、衣服、食品等日常用品的时代,层出不穷的商品使人眼花缭乱,也增加了商家的辨别难度。比如:知名跨境电子商务某巴上随处可见的五金零件,商家上架时能辨别出来是否为散件吗?结合近期笔者团队主办的系列枪案发现,经营几十载的商家竟也无法做到对跨境产品用途和性能的有效认知,更是少见企业对跨境法律适用差异及其可能的刑事风险、税务风险等的关注,动辄涉嫌非法买卖、制造罪,走私武器罪且可能重刑。

  面对此情此景,跨境企业,着实需要在融入如火如荼的全球贸易浪潮同时,认真思考并规范企业自身,调整企业合法合规的经营方案。

  根据公安部(公治[2014]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主要零件是指对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部件是指由若干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的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中的专用散件等同于主要零件。

  要认定“”上的五金零件就是散件的第一个前提:这些五金零件是能够组成某一种具体类型名称的整枪或者零件中有套装的五金部件是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被证实仅能专用于某一种具体类型的枪型。

  首先,从物证零件种类看,平台上的五金零件客观上是否能够组装为,并通过物证组装行为直接明确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疑似,进而形成有效的致伤力。判断这些五金零件是否能够组装为,依法需要委托鉴定机构予以明确。

  其次,五金零件需经委托鉴定,明确其是否能够组成某一种具体类型名称的整枪(而不是某系列的散件);还需通过鉴定来明确零件中是否有套装的五金部件是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被证实仅能专用于某一种具体类型的枪型(而不是某系列的散件)。

  最后,按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以及公安部公通字〔2019〕30号《公安机关涉案鉴定工作规定》中“本规定所称,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的规定,在未委托鉴定首先明确五金零件能否组成以及数量问题之前,这些五金零件是不能直接提出是否是散件的鉴定和采纳有关散件的鉴定意见的,也是无法认定五金零件是否是能够符合管理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的标准的。

  认定“”上的五金零件就是散件的第二个前提:这些五金零件具备散件的主要性、专用性特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散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公治〔2014〕110号《公安部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通字〔2019〕30号《公安机关涉案鉴定工作规定》的规定,刑法上的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的主要零部件,散件兼具专用性和主要性。按照公治〔2014〕110号《公安部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主要零件是指对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需要通过鉴定论证这些五金零件具有什么功能,影响何种性能,具有何种较大影响,是否是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等主要性特征。

  被部分侦查机关认为系散件的五金零件主要包括:拉机柄、缓冲管、复进助推器、缓冲器、导气箍、导气管、枪管螺母、连接锁环、护手滑环、枪管固定环,但这些电子商务平台随意可以购买的五金零部件与国外生产的多种的零部件在结构、形态、功能等方面类同,例如WE-XM177型、M18、CHK Colt MK18MOD1和A-Plus Noveske N4等的拉机柄、缓冲管、复进助推器、缓冲器、导气箍、导气管、枪管螺母、连接锁环、护手滑环、枪管固定环,这些五金零部件也可应用于多种等之上,应属于通用性零部件。此外,护手滑环、枪管固定环是一种安装在枪身和护套之间的部件,主要用于提供一个稳定的握持位置,并保护射手手部,是一种固定枪管的部件,通常用螺纹连接,以确保枪管的稳定性。枪管螺母、连接锁环、护手滑环、枪管固定环均不属于的闭锁机构、退壳机构、供弹机构、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的零部件,与枪管、枪机、弹夹不同,这些零部件均不是主要零部件。

  零件与是不同的,零件不是枪,并不能造成刑法要求的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后果出现。即便按照30件散件视为一只枪的规定看,30件散件也无法等同于一支枪,不具有完整的功能,更不具有整枪真枪的危险性,不具有真枪的杀伤力和社会危害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零件基本流通于国外,无证据显示回流或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未实际侵犯我国公共安全和所保护的法益。

  某些部门在打击类犯罪时矫枉过正,通过“一刀切”的形式处理案件,使得原本踏实苦干的实业公司一夜之间厂倒人散,不仅造成大量员工无法安置,更使得公司原有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得不到有效运用,浪费企业资源的同时肆意扩大社会打击面。实际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很多办案人员对于如何认定散件都存在知识储备不足的情况,委托鉴别判定时也是进行种类鉴定而非同一性鉴定。有关部门应综合考虑打击此类犯罪的初衷以及立法原意,有针对性的打击具有高度主观恶意的犯罪,保护社会法益的同时给传统实业一点生存空间。

  虽然我们就这些五金零件给出了一些科普,但是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层出不穷的新产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方法论才是硬道理。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可能会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建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以规避风险,在发生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海关合规事项整体来说比较复杂,刑事、民事及行政交叉部分较多,而且合规还需要随着监管政策和口径变化而进行调整。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海关法律风险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应当提前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内部商品归类、价格申报、文档保存、危机应对方案在内的合规机制。

  海关对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企业在发现合规风险或者接到海关监管要求时,应当把握“提前预防,及时沟通”的处理原则,往往可以取得海关理解和认可,在风险解决的前期取得良好的基础。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来说,防范通过“刷单”的方式走私是合规的重点内容,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可以进行建立筛查体系,对于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收货地址等信息进行对碰和筛查。在经营中发现的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等异常信息和交易行为,应当采用固定证据、个案审查等方式进行管理,通过主动披露等制度方式,积极地向海关进行沟通,化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对公司经营的跨境产品做法律风险筛查,可以交由律师事务所进行数据调查和法律辅导,结合境内外的法律差异,依托社会性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中立的机构和行业规则的力量,在产品铸造、生产、买卖、上架、交易、收款、交付、出境、电子合同等环节,形成系统化的一揽子风险协议和可操作的流程化应对方案。

  在执行风险预防方案时,还可以通过商家店铺在成交前,系统设置客户签署用途不违法不反社会的电子协议,加入商家的免责声明,客户的承诺书等材料,从执行层面和细节层面增强商家的合规抗辩能力。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如果意识到可能出现相关风险,如,税务调查,刑事犯罪,国际制裁等,都应当尽早请合规团队或法律专家介入,从源头上防范风险,避免给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损害。尤其是企业面临的相关刑事风险之时,在企业前期主动配合海关缉私部门的基础上,通过犯意提起、行为分工、犯罪主体身份、资金的投入与收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争取,帮助企业减轻相应的刑事责任,甚至有部分案件中企业能够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综上所述,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行业,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在新情况出现之前,我们应当做好充分的风险把控,优化企业体系,真正做到“传承企业,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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